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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随后几年时间,为了发展和推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国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组建组织机构、亚投行等等。目前,全世界都瞩目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发展。《鹿特丹规则》是2008年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通过的,该规则从1996年起经过了十多年的研磨,一诞生就因为其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以及其一旦生效就将取代之前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大一统气势使世界各国倍加关注,更是掀起了一股研究、评估的浪潮。《鹿特丹规则》中有很多创新的制度,比如控制权、批量合同、货物交付中的无单放货等规定,新规则在加重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并行设置了一个新的责任主体,就是本书研究的港口履约方。本书以港口履约方为例,在一带一路新背景下,探讨《鹿特丹规则》下港口履约方新发展。在新规则中,有关港口履约方的规定只是零散地出现在某些章节中,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产生困惑或困难。因此,本书将从构建一个法律制度体系的角度对港口履约方进行完整的、系统的研究。同时,本书再依据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估以及结合作者所在的地区临近东南亚的地域特点,以期在研究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同时,探讨该制度对中国和东盟海运立法的影响,包含港口履约方在内的众多创新、改善及重新构建的《鹿特丹规则》和国际航运发展的关系以及为中国施行了十几年的《海商法》修订提供立法建议,也为中国进行和东盟的交通战略布局提供建议,同时为国家推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理论支撑。 本书采用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反证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鹿特丹规则》下港口履约方进行制度体系的研究和构建,指出港口履约方制度体系因具备明确的法律地位,清晰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规定,在司法程序中可以有法可依地依据时效、管辖权等规定,所以是一个全面的、先进的、实用性很强的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评价该制度体系将对中国和东盟海运立法产生的影响,探讨研究该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 本书由导论、正文和结论组成。 导论介绍了本书的主要研究范围及相关研究状况、“一带一路”由来及新发展及《鹿特丹规则》概况等。 正文由多个部分组成。主要论述了“一带一路”战略,包含其历史背景、发展历程重点、原因、战略意义等,还论述了“一带一路”战略中海上丝绸之路区域航运中心的建设,探讨了构建海上丝绸之路区域航运中心的法律保障,也即有关国际航运公约的内容,引申出对《鹿特丹规则》下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的构建,这个法律制度体系从港口履约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构建,同时,还和中国以及东盟的海运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在这个基础上,还对构建中国的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进行了考量,从整体上阐述了《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行业影响、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各类考量、构建中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问题所在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的港口履约方制度等议题,在宏观上提出了构建中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具体方法和路径,与每一章节的公约下港口履约方制度对中国海运立法影响的微观方面遥相呼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中国港口履约方制度体系。 结论部分对正文进行了总结。在国际航运发展的大趋势下,就推动国际航运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海运公约的发展以及最新的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进行了阐述,并在理顺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后,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港口履约方制度对我国的影响,并对我国以后修订《海商法》提供建议。同时,也总结了港口履约方制度对东盟海运立法的潜在影响,指出东盟对待《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以便为中国经营与东南亚关系包括发展海上交通事业,进行交通战略布局提供咨询或建议。同时,以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建构和对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的影响,引申出《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及对国际航运新发展的影响。同时指出,“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不仅可以促进港口设施的建设,推动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同时,一个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反过来可以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保驾护航,从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进展,为国家战略服务。 目录 导论1 第1章一带一路的构想与建设7 1.1一带一路的概述8 1.2一带一路构建的原因16 1.3一带一路的发展原则及框架18 1.4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19 1.5海上丝绸之路——北部湾港的建设21 第2章海上丝绸之路——区域航运中心的构建23 2.1国际航运系统的构成要素23 2.2国际航运中心的模式与形成24 2.3国际航运发展趋势对现代物流的影响30 2.4构建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对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32 第3章构建海上丝绸之路区域航运中心之法律保障35 3.1《海牙规则》的由来37 3.2《维斯比规则》的由来44 3.3《汉堡规则》的由来48 3.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由来52 3.5《鹿特丹规则》的由来53 3.6《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比较57 第4章港口履约方的概述66 4.1履约方的沿革66 4.2海运履约方的识别71 4.3《鹿特丹规则》下设置港口履约方的实践意义77 4.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履约方创设与中国和东盟海运立法的关系79 第5章港口履约方的法律地位90 5.1港口履约方与喜马拉雅条款91 5.2港口履约方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95 5.3港口履约方的法律地位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全面突破101 5.4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中相当于港口履约方的主体法律地位体现108 第6章港口履约方的权利111 6.1港口履约方法定权利111 6.2《鹿特丹规则》下我国港口履约方抵押权分析120 6.3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中相当于港口履约方的主体权利探讨124 第7章港口履约方的义务132 7.1港口履约方法定义务132 7.2港口履约方执行控制方指示的义务135 7.3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中相当于港口履约方的主体义务探讨139 第8章港口履约方的责任144 8.1港口履约方的责任性质144 8.2港口履约方的赔偿责任基础145 8.3港口履约方的责任期间148 8.4港口履约方的赔偿责任范围150 8.5承运人与港口履约方之间的责任关系152 8.6《鹿特丹规则》下我国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责任分析155 8.7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中相当于港口履约方的主体责任探讨161 第9章关于港口履约方的司法程序166 9.1关于港口履约方的诉讼时效166 9.2关于港口履约方的诉讼管辖权171 9.3与关于港口履约方的司法程序有关的其他公约条文规定176 9.4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中相当于港口履约方的主体司法程序探讨180 第10章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构建中国港口履约方制度之考量191 10.1《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行业影响191 10.2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各类考量194 10.3中国构建港口履约方制度存在的问题197 10.4中国构建港口履约方制度的路径及方法199 结论204 附件210 参考文献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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